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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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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 分类:经贸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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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2-0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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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全面下调全市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定额。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概要描述】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全面下调全市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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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

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持续经营的服务业企业除外)

 

二、支持措施

 

(一)实施返程补助政策。确因复工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企业包车、包机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对包车、包机发生的费用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企业承担部分的返程路费依据合法扣税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全面下调全市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海宁市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用房,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租期延后三个月(延长期间租金予以减免);对入驻全市以镇村联建、村村联建和国资控股为主的小微园区(两创中心、标准厂房)的企业租期延后三个月(延长期间租金予以减免);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属国资营运公司,各镇、街道、平台)

 

(四)降低工业小微企业、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成本。供电、供水、供天然气、供热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企业2020年3-12月用水水费减免10%;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供天然气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恢复原计价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相关要素供给单位)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延期办理社保参保缴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允许提出补办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申报缴纳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并增加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保持贷款合理增速。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要给予展期或续贷。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报备而减少贷款的,视为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取消该银行当年度财政性资金存放投标资格。(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保监组、人行海宁市支行、市财政局)

 

(九)加强转贷担保支持。充分发挥市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申请转贷的,按规定及时予以周转。对发展前景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担保需求,六个月内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为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提供网上便利渠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海宁市支行)

 

(十一)加大企业出口信保扶持与服务力度。对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支付保费80%以内、全年最高80万元的奖励。指导帮助企业申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二)延长土地出让金交款期限和开竣工时间。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2020年2月底前缴纳出让金的,交款期限延长30日。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2020年2月底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工时间延长30日,竣工期限顺延,其它已出让地块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限延长30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央、省、嘉兴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宁遵照执行。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底。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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